(2017)豫14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与张英姿、周唐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张英姿,周唐营,刘新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94号原告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国际广场1号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68582-X。法定代表人吴锋,职务:主任。被告张英姿,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柘城县。被告周唐营,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柘城县。被告刘新伟,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英姿、周唐营、刘新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