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云与赵华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赵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男,汉族,1977年11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赵华钦,男,1968年10月生,汉族,住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云与被执行人赵华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000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赵华钦保证于2017年10月12日前付3000元,余款自2017年10月起每月至少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兴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