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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宏艳与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艳,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476号原告李宏艳,女,1981年生,汉族。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宏艳诉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艳撤回对被告铁岭天水物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