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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山英与刘怀杰、聂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英,刘怀杰,聂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6806号原告:高山英,女,汉族,1971年4月2日生,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怀杰,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住永城市。被告:聂香莲,女,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永城市。原告高山英与被告刘怀杰、聂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山英、被告聂香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怀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后原告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怀杰与聂香莲系夫妻关系,为做生意,2017年元月9号,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到当月30日付清。2017年元月17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上述两笔借款均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脱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裁判。被告刘怀杰未答辩。被告聂香莲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同意分期还款,不同意偿还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被告刘怀杰、聂香莲向原告高山英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小朵大姐¥50000元整¥伍万元整。2017年元月9号,到30号付清,聂香莲、刘怀杰”;2017年1月17日,被告刘怀杰、聂香莲向原告高山英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高山英¥50000元整¥伍万元整。2017年元月17号,聂香莲、刘怀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怀杰、聂香莲向原告高山英借款100000元,有原告高山英的取款凭证和被告刘怀杰、聂香莲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聂香莲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高山英要求被告刘怀杰、聂香莲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怀杰、聂香莲偿还原告高山英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刘怀杰、聂香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