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郭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郭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字第150号申请人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聂志学,女,汉族,1949年8月21日生,总经理,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郭新华,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0号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郭新华给付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辣椒苗款50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16年1月26日前给付原告辣椒苗款3000元,2017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辣椒苗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申请人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0号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初桂松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