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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兴铸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明杰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兴铸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明杰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兴铸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65730012X。法定代表人:张济民。被执行人:河北明杰铸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59071205M。法定代表人:刘成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兴铸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明杰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