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杨梦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杨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15号,联系电话:1397022****被执行人杨梦,女,29岁,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杨梦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对被执行人杨梦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最高额90万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杨梦承担执行费(数额未确定)。本院已执行662320.73元,尚有借款本金189679.27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梦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的房产尚在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