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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57369U(4-4)。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340406MB0T84415D。负责人:邓加奎,该单位主任。本院在执行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65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工程款904113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2017)皖0406执558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张海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成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