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尕某某某与斗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某,斗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4民初77号原告尕某某某,女,蒙古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青海省河南县人,现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斗某某某,男,蒙古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青海省河南县人,现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尕某某某诉被告斗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尕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普华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