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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尕某某某与斗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某,斗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4民初77号原告尕某某某,女,蒙古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青海省河南县人,现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斗某某某,男,蒙古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青海省河南县人,现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尕某某某诉被告斗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尕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普华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