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1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书秀、黄丽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秀,黄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书秀,女,汉族,1940年5月5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黄丽艳,女,瑶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刘书秀与黄丽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黄丽艳所有的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和若干数据材料(详见扣押清单)。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丽艳所有的两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和若干数据材料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道远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