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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健诉徐建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徐建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1791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户籍地平原县,现住平原县被告:徐建强(身份证名:徐万强),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户籍地平原县.原告张健诉被告徐建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原告张健、被告徐建强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夏天承揽了平原县民政局门前下水道修建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干钢筋工,拖欠人工费67000元,并给原告打有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不给。徐建强辩称:我给原告在2017年春节前被迫打了一张67000元的欠条,我承认欠条是我打的。当时没有具体的算账,欠条是笼统打的。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交换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张健所提供的证据欠67000元欠条一张,被告徐建强承认是自己所打,是在2017年春节前被迫打的,没有具体的算账,是笼统打的,但却没有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原告张健提供的欠条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建强于2016年夏天承揽了平原县民政局门前下水道修建工程,2016年9月13日开工,被告徐建强雇佣原告张健干钢筋工,并签有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1月26日经双方算账后,被告徐建强于当天给原告张健出具了欠人工费67000元的欠条。原告张健多次催要,被告徐建强未还。被告徐建强承认合同和欠条都是事实,表示欠钱还钱,需等到钱从县财政局过来再按比例还钱。本院认为,被告徐建强与原告张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算账,被告徐建强尚欠原告张健人工费67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徐建强主张等到钱从县财政局过来再按比例还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健要求被告徐建强偿还人工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张健人工费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徐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英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