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民催5号申请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思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公民身份号码:×××,女,土族,系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青海省共和县。申请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31000051/26202964、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格尔木昆仑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持票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德令哈高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大柴旦昕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青海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喇 玮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世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