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翠峰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翠峰,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唐翠峰,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2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8637-X。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翠峰与怀化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第10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