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3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270号之一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0172526Q)法定代表人:詹志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争誉,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代农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5450523J)法定代表人:韩孟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80元,由原告浙江唯佳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