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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程保生与陈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保生,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程保生,男。被执行人陈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程保生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