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程保生与陈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保生,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程保生,男。被执行人陈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程保生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