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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某银行诉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申某某,姚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189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原告信用卡业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湖南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申某某、姚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姚某某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对被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银行撤回对姚某某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曾梦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