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33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李传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李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56号。负责人:周同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传广,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李传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传广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长安牌和车牌号为苏G×××××汽车各一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传广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长安牌和车牌号为苏G×××××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