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晓丽与黄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丽,黄显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2234号原告:李晓丽,女,199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告:黄显青,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李晓丽与被告黄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支付了赔偿款5500元,此款已兑现。现原告李晓丽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争议已实体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晓丽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