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金才、王晓坤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才,王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967号申请执行人:肖金才,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王晓坤,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肖金才与王晓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川0504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晓坤未履行调解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晓坤名下的银行存款222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正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