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纪志文与被告管艳玉、王欢、赵利、李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艳玉,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1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纪志文。被申请人:管艳玉。被申请人:王欢。原告纪志文与被告管艳玉、王欢、赵利、李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11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85万元)。解除保栓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进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管艳玉、王欢的银行存款85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数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