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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玉书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书,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6339号原告:朱玉书,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系原告之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臣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湾,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玉书与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被告海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臣琦、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湾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00元、修车费5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该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0%,超保部分及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海博公司赔偿60%。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5时15分许,被告海博公司的驾驶员徐椿驾驶牌号为沪FWXX**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西藏北路虬江路路口西约5米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海博公司的驾驶员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涉事机动车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期内。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胸部、右下肢交通伤致T11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右下肢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分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XXX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80日;若二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酌情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现原告尚未行二期手术,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海博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认可按责分担鉴定费,但非医保部分医疗费要求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赔偿,其他意见同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主张的费用中认可修车费;医疗费由法院核算,但应扣除非医保部分及伙食费,且购买人血白蛋白与事故无关,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660元;营养费认可按每天30元计算90天;护理费认可按每天40元计算180天;关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伤残等级过高,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残疾赔偿金认可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6,0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被告海博公司、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因承保涉案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关于鉴定意见书,两被告抗辩伤残等级过高,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因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本院将依法具体判定,评析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165,600元并提供相应票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8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每日20元,结合原告住院33天,该损失核定为660元;三、营养费,原告主张3,6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每日30元,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90日共2,700元;四、护理费,原告主张10,80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核准;五、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24,8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六、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6,600元;七、鉴定费,原告主张3,100元并提供相应票据,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核准;八、修车费,原告主张500元,两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核准。上述款项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交强险范围外的相关款项计算60%责任比例,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海博公司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元、修车费5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费50,000元;三、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玉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费4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6,480元、残疾赔偿金12,840元、鉴定费1,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1.80元,减半收取计2,465.90元,由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礼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