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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富敏与余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敏,余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敏,男,汉族。被执行人:余万章,男,汉族。张富敏与余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00元、代垫诉讼费65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宿迁街93号蔚泉新村14栋4单元2楼2号安居房1套,但该房屋尚欠长城华西银行绵竹支行(抵押权人)按揭款38724.27元(截至2017年9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