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949号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65184K),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法定代表人:曹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河贤,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秀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艾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