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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蔡玉平申请执行蔡毅胜、郭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平,蔡毅胜,郭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玉平,女,1957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蔡毅胜(蔡玉胜),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郭诗忠,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蔡玉平申请执行蔡毅胜、郭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申请人蔡玉平借款本息25 1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蔡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77元,以上款项共计25 74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毅胜系盘州市文体广播电视局职工,有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扣留其工资收入直至扣足本案执行款25 743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