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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周中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周中良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65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6973479350,单位地址上蔡县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中良,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马永强,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该公司职工,住上蔡县。被告人周中良,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蔡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7年3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中良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田建军,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永强,被告人周中良及其辩护人李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中良。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周中良为办理贷款,向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在该所办理河南齐丰表业有限公司5栋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被告人周中良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编造购货的虚假贷款用途,于2014年12月29日以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由从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骗取的房产证载明的河南齐丰表业有限公司5处房产作抵押,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3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该款贷出后,用于归还个人及他人债务。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永强、被告人周中良及其辩护人李学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王某1、王某2、赵某、姬某、李某1、邱某、王某3、曹某、李某2、任某、寇某、李某3、张某、吴某、李某4、马某、郭某、李某5、耿某、周某、党某、杨某、武某的证言,被告人周中良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借款证明材料,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天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注册资料,河南齐丰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抵押贷款资料、驻马店市永翔粮油有限公司2011年度验资报告、2014年审计报告,河南西平县新华联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贷款2,300万元的申请报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通知单,上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周中良到案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周中良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2,300万元,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周中良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中良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中良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周中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中良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周中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中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周中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三、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万元及其利息,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审 判 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