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爱香、舒克红、黄作田与彭建斌、张远遥 产品责任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香,舒克红,黄作田,彭建斌,张远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曹爱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舒克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作田,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建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远遥,男,汉族。曹爱香、舒克红、黄作田与彭建斌、张远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023民初4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建斌、张远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爱香、舒克红、黄作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建斌、张远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爱香、舒克红、黄作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建斌、张远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爱香、舒克红、黄作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 曹 钦审判员 :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邝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