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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彬英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市彬英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751号之一原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浔阳江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3465X。法定代表人:程章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彬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陈家塘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6862291L。法定代表人:陆翠英。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56678H。负责人:詹定国。原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彬英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苏0591民初775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彬英机械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18元,由原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