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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嘉、周丽珍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嘉,周丽珍,林美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108号申请人葛嘉,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周丽珍,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林美钰,女,1964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葛嘉因与被申请人周丽珍、林美钰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丽珍所有的位于住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三园34号楼4层142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XX**号)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葛嘉提供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丽珍所有的位于住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三园34号楼4层142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葛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