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仕均与刘友学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均,刘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均,男,1953年3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刘友学,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李仕均申请执行刘友学追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友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仕均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5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友学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