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晨光与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光,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赵晨光,男,汉族,住原平市。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俊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晨光与被执行人原平市薄利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山西北国芙蓉餐饮有限公司及杨春林于2017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确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7534709.31元,由山西北国芙蓉餐饮有限公司应交被执行人位于原平市永康北路芙蓉大酒店4.7092年的房屋租金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陈然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