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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卢长洲与被告何积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洲,何积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03号原告卢长洲,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周超,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积才,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张露露,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若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洲与被告何积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长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长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长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卢长洲负担。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观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