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李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224-X。代表人:郭荣玲,女,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福云,男,1970年7月20日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云信用卡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福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瑶族自治县支行欠款3049.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福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荣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