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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窦某某、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窦某某,蒋某某,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地国际写字楼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窦某某,女,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窦某某,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窦某,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窦某某、蒋某某、窦某某、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窦某某、蒋某某、窦某某、窦某应支付给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097383.69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窦某名下苏C×××××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窦某某名下苏C×××××汽车一辆。5、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窦某某、蒋某某、窦某某、窦某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