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倪璇与夏晴、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璇,夏晴,杨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911号原告倪璇,女,汉族,1986年7月17日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欣,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晴,女,汉族,1980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杨洪波,男,汉族,1978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倪璇诉被告夏晴、杨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倪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400元,由原告倪璇承担。审判长 徐 跃审判员 付艳宇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