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巧英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英,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东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3行初12号原告王巧英,女,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广钱,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月燕,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阳市东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通江路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飞燕,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巧英认为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广钱,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杨东华及委托代理人蒋月燕、马旭芳,第三人东阳市东洲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飞燕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至2017年10月12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巧英负担。审 判 长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