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与李开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李开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62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古锦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慧,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祥,该社员工。被告:李开海,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诉被告李开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