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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朝魁与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朝魁,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罗雅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6号原告:谭朝魁,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油码头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君宜,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煜,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罗雅心,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县。原告谭朝魁诉被告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罗雅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鄂来凤民初30号民事判决,被告黄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鄂28民终1380号裁定,发回重审。原告谭朝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朝魁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朝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7元,减半收取计6153.5元,由原告谭朝魁负担。审 判 长  姚源盛审 判 员  谭 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