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朝魁与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朝魁,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罗雅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6号原告:谭朝魁,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油码头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君宜,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煜,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罗雅心,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县。原告谭朝魁诉被告来凤县卓泰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黄煜、罗雅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鄂来凤民初30号民事判决,被告黄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鄂28民终1380号裁定,发回重审。原告谭朝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朝魁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朝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7元,减半收取计6153.5元,由原告谭朝魁负担。审 判 长 姚源盛审 判 员 谭 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