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付清湖与段小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清湖,段小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付清湖,男性,1978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小豆,男性,1964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付清湖与段小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