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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付清湖与段小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清湖,段小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付清湖,男性,1978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段小豆,男性,1964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付清湖与段小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