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裕汉、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汉,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周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张裕汉,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工业园区吴处C地块。法定代表人:周绍武,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绍武,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裕汉与被执行人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周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周绍武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龙泉市正达铁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