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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牟崇友与谢春峰、谢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崇友,谢春峰,谢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766号原告:牟崇友,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谢春峰,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谢世友,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牟崇友与被告谢春峰、谢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牟崇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牟崇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崇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牟崇友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吕 品人民陪审员  朱克华人民陪审员  孙流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