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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仲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仲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098号原告: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西侧宏业商务中心十层1018号。法定代表人:申玉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仲秋,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仲秋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万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