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特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文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特231号申请人:陈文英,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337号。负责人:裘伟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文英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文英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9日经特邀调解员金军秋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给陈文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计人民币2750元(户名:陈文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嵊州支行;帐号:62×××70;)作结,款于2017年11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陈文英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文英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经嵊州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竹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