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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顺有、章新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顺有,章新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345号原告: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水木花都小区中心会所201室。法定代表人:谢福星。委托代理人:庄晓刚,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有,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章新美,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顺有、章新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黄顺有、章新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