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2017)甘1227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24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已于监狱服刑,现无经济收入来源,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交通工具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