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王烨、江国秀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红,王烨,江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红,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王烨,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江国秀,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关于王志红与王烨、江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9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烨、江国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名下除在先保全的唯一住房、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表示现无能力一次性付清全款,已付人民币615410元,承诺至2018年6月底前履行义务。根据规定,已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的,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上述履行方案,并对本案因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7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