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努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努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努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营者:王小琴。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张锦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努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