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树秀、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秀,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秀,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组织机构代码:67994966-8。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秀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终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会图审判员 刘鹏磊审判员 魏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