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启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启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5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启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猛,厅长。再审申请人田启明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批准用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初终1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启明申请再审称,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行监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关联,不存在本案受上述生效裁判羁束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准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并非信访要求,被申请人以信访形式答复,形式违法,掩饰了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明显影响。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撤销,判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4日向陈文榜、张夏明、郑士凡颁发京国用(2010)第6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已生效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行监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确认了该行政行为合法。田启明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向陈文榜、张夏明、郑士凡颁发京国用(2010)第6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予以查处的诉请,依法应受上述生效裁判所羁束。田启明所提上述查处申请属重复申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田启明的重复申请通过信访处理予以告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田启明的起诉并无不当。田启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启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张辅伦审 判 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王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