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8486号陈某诉黄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848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叶国维,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双辉,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廖某,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国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7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息为2.3%,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6日,如被告逾期还款,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和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第二个月起,每天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原告出借借款后,两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21200元,剩下78800元及利息未向原告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8800元及利息(以78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912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等)。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廖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月利率为2.3%。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97000元,另原告称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000元。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了借款21200元,剩余借款并未归还,为追讨剩余借款,原告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被告黄某与被告廖某为夫妻关系,于2000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在起诉状中确认两被告已归还本金212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尚欠的本金78800元,两被告应予以归还,并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6日开始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黄某、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8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5月6日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强人民陪审员 李 竟人民陪审员 肖亚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