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敏贵与郑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贵,郑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31号原告:郑敏贵,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静,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贵诉被告郑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敏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郑敏贵负担。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岳 峰审判员 张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梦楠 关注公众号“”